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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商标权的自我保护

  文章作者: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虞红斌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4142字体:字体颜色

 

中小企业商标权的自我保护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虞红斌

 

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是品牌的核心,是企业商品或服务质量和信誉的集中体现,是相关公众识别该企业的关键媒介。商标专用权是企业通过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一项民事权利。商标专用权一旦得到正确使用和切实有效的保护,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一个企业所拥有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决定了其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长久以来,拥有一个驰名商标都是无数中小企业家努力追的目标。可见,保护商标是企业管理和运营的重要内容。

一提到商标权的保护,从法律意义上讲很明确的,即对一个企业来讲,首先就是保护商标专用权,也就是保护企业在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排他性权利。但另外意义上的保护,可以理解为企业保护自己商标的合法存续,避免商标权利的不正常丧失,笔者称之为企业商标的自我保护。这种自我保护的意义往往被企业忽视了,但造成的后果,却往往比商标被他人侵权更为严重。在实践中,大型的企业因为人才、资金、政府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在商标自我保护方面轻车熟路,游刃有余。而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存在着各种各样自我保护不力的问题。笔者结合本人多年的一些经验、案例和自身的思考,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就中小企业商标自我保护作一些初步的分析和探讨。

一、商标创意或设计时即应有保护意识

    案例1:湖北省有一家地板企业,经公司全体员工励精图治,奋斗多年,取得长足的发展,在市场上具备了相当的知名度。然而,企业在2014年突然收到某字库公司的律师函,称企业使用多年的注册商标所用文字由字库公司拥有版权,要求企业支付著作权费。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企业被迫弃用原商标,修改字体后重新申请注册,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律师观点:商标的创意或设计,是商标权产生的第一步,其后才是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获得国家商标法的保护。囿于现在的商标审查制度,明显的侵权商标可能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异议或驳回,而具有不明显权利瑕疵的商标通过审查的机会却是很大的。但这种“带病”注册成功的商标,对企业不见得是福音,往往是一个潜在的炸弹。因此,即使是原创的商标图形或文字,亦应该谨慎绕开他人的在先权利。本案中的字体问题,可以通过采用国标字体、手写体、与设计公司约定著作权归属等方法回避,以防患于未然,切莫因小失大。保护企业自己的商标,应该是自始就必须落到实处的。

二、商标受让时的保护意识不可缺

    案例2:湖北孝感市甲地是著名的米酒之乡,该地有多家米酒企业,其中最有名的是一家创办多年的老企业乙公司,旗下拥有十数个商标,并有一个驰名商标。该企业字号为“甲”,与地名相同,且于1996年被评为中华老字号,但该企业并未将字号申请注册商标。2008年,当地另一家企业丙公司重金受让了与该地名相同的注册商标“甲”,核定使用商品为米酒类,并投入巨资扩建厂房,提高产能。2013年乙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丙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庭禁止丙公司使用“甲”商标。丙公司被迫应诉,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受到较大影响。

     律师观点:从商标法的角度来讲,丙公司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但商标权本质上属于民事权利,所有权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必须受到民法相关权利规定的约束。虽然商标权确认过程中实行公权力介入(即商标主管机关予以审查),且须经多项程序,但商标权并非游离于民事权利体系之外的一种特殊权利,如果滥用商标权利或程序,法院仍然是有权对商标权利予以限制的。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商标主管机关做的仅是形势审查,内在的权利瑕疵应该是由受让人自己警觉和把握的,否则,即使重金得到了商标权,亦有可能被法院一纸判决限制了商标专用权,从而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三、商标注册人主体发生变化时的保护

    案例3:有一家名为武汉市彪酷服装公司的企业,拥有“彪酷”注册商标,销售一直不错。后因企业改制注销,以原资产与另一公司合并成立了武汉彪酷服装有限公司,两个公司的名称极其近似,且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未改变,故新成立的公司未意识到应办理商标移转手续即继续使用“彪酷”注册商标。一年后,突然有职业打假人投诉该公司冒充注册商标,工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随后,该公司发现有竞争厂家提出了“彪酷”商标注册申请,同时以商标注册人终止已满一年而该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为由,申请撤销原“彪酷”商标,一个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商标就此落入他人之手。

    律师观点:由于中小企业缺乏法律人才,对各种市场主体的法律认识不准,容易混淆各种法律概念。往往把商标变更名义与商标移转混淆。本案中“武汉市彪酷服装公司”与“武汉彪酷服装有限公司”虽然名称及其近似,法定代表人也相同,但在法律意义上的却是两个主体,因此应该及时办理商标移转手续。如果继受企业怠于行使这项义务,则商标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违反上述法规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如本案所述,不知不觉中就丧失了商标专用权,使本来合法的商标权利处于非法的状态,以至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

四、商标及时续展是最简单最重要的自我保护

案例4:武汉陈太乙药店是家老字号,其于2001年申请注册了“太乙”商标,后该药店被武汉另一家医药公司收购。但在整合过程中,“太乙”商标因过了商标宽展期而被注销,商标原持有人浑然不觉。直到湖北另一家医药公司申请的同类别商标“太乙”初审公告后,商标原持有人才如梦初醒,及时提出异议,但异议被驳回。后不得不申请复审,复审结果出来后对方不服又进入了旷日持久的司法程序。最终“太乙”商标究竟花落何家,殊难预料了。

律师观点:商标的使用期限是十年,到期可以续展,续展的有效期也是十年,续展不限次数。对一个注册商标来讲,续展是继续保有其法定权利的重要程序。如果未能及时续展,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商标被注销。商标被注销后,他人在一年后即可抢注这个商标。而商标被抢注后,想要夺回商标权,是一件费时费力费钱又冒风险的事。即使没有他人去抢注,商标原所有人想重新获得商标权,也必须重新申请,走完全部法定程序。在这个程序中,也可能出现各种问题,如被异议的风险,被驳回的风险,以至无法重新获得商标权。因此,及时续展是保护商标最重要的一个程序。

五、商标许可中的自我保护

     案例5:南海平洲电冰箱厂拥有日芝商标,最多的时候曾同时许可浙江十多家企业使用,不到一年便收取许可费300多万元,但该厂对被许可人生产的电冰箱的质量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由于粗制滥造、质量低劣,消费者怨声载道,纷纷投诉,该商标最终被商标局撤销。

律师观点:一个好的商标,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能起到点石成金的作用。本案“日芝”商标确实能够给商标持有人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利令智昏,为了赚取高额许可费而放任被许可方坑害消费者,最终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实际上,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会是随心所欲的。商标法在赋予商标所有人专用权等各种权利的同时,也从公共利益出发,赋予了相应的义务。如原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在本案中,商标所有人无视自己的义务,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商标局依据原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撤销其注册商标“日芝”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总结上述案例的经验教训,考虑到中小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目前社会法制水平,将中小企业的商标法律事务外包化,通过商标协会这样的社会组织或律所、商标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来强化企业的商标意识,有效保护注册商标,应该是目前比较可行的一个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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