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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商标法》对商标注册流程的影响

  文章作者:谢梅芳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2982字体:字体颜色

浅析新《商标法》对商标注册流程的影响

湖北省工商局商标处   谢梅芳

《商标法》于198331日开始实施,1993年、2001年进行了过两次修改,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于20145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改既是基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在意识形态领域又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从而使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在整体上达到了国际水平。

新《商标法》修改归纳为四个主要方面:一是完善商标注册有关制度,方便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注册;二是规制商标注册、使用和商标代理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三是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正本清源;四是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商标的申请人和使用人,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更为关心的是:多长时间能取得商标注册证?商标申请注册时哪些环节会遇到困难?每个环节的处理时限有何要求?为此,笔者仅从新《商标法》对商标注册流程及时限的要求这一角度分析新《商标法》修订带来的变化。

一、确立“一标多类”商标注册制度

(一)确立“一标多类”的商标注册制度。

此次修订的《商标法》借鉴了新加坡在商标注册制度方面的做法。新加坡的《商标法》于200772日正式实施,在商标注册制度方面就提出“多类商标注册申请制度”。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在商标注册方面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正式进入“一标多类”申请的时代。“一标多类”既有利于提高商标注册机关注册的效率,也有利于节约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时间,提高经济的效率。

(二)确立了商标分割制度。

商标的分割制度是“一标多类,跨类申请”商标注册制度的配套措施。所谓商标的分割是指对于申请注册中的商标,商标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分割为两个以上的商标。

修改后《商标法》及配套法律法规明确了申请分割的操作程序。为使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在部分遇到法律障碍的情况下,使未遇到障碍的部分不受影响,继续下一步的注册流程,尽快确立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特别规定了相应的申请分割制度。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形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二、完善注册申请修正程序

现行商标审查制度不利于商标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的沟通,因为缺乏沟通和解释,给申请人带来很多不便。新《商标法》针对这一缺点完善了注册申请修正程序,提出了审查意见书制度。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书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两者相较,新《商标法》在受理审查申请阶段可对不符合规定或不满足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正或说明,且可涉及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样既有利于申请人及时更正申请文件、提高申请成功率,从而节约时间和申请费用,也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避免申请人就同一件商标再次提出申请、再次进行受理和审查。

注册申请修正程序中,审查意见书的使用范围为: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商标注册申请具有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或者缺乏显著特性的情形,需要申请人对商标注册申请内容说明或修正使使用,不涉及商标注册申请在线权利冲突的情形。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可以向申请人发送《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其商标申请做出说明或修正,从而提供了重要的沟通渠道,有利于提升审查质量,也为权利人提供了便利。

三、明确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时限

2001年《商标法》未对商标审查时限作出明确要求,“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时间过长”、“商标评审案件未规定期限”等问题长期被企业和社会各界所诟病。对此,新《商标法》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审查和审理工作时限:

blob.png    

   (一)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查时限为9个月。

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经初步审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可能产生三种情形:一是通过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二是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申请人可在收到书面通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三是部分核准、部分驳回,此时申请人可以默认商标局做出的部分通过审定并予以公告、部分驳回的审查决定,也可以申请分割,将该申请中通过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商标并生成新的申请号予以公告,部分驳回的申请保留原申请号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商标局处理异议申请的时限为12个月加6个月。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申请人经异议答辩程序后,会产生两种情形:一是核准注册,并核发商标注册证;二是不予注册。对商标局做出的不予注册的决定,商标申请人可以放弃注册,也可以在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三)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案件的时限视案件情形有所不同。

1、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评委复审的案件处理时限为9个月加3个月。《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申请商评委复审的案件处理时限为12个月加6个月。《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的案件经审理后,会产生两种情形:一是核准注册,转商标局核发商标注册证;二是驳回申请,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提高商标审查时效性的建议

(一)近五年全国商标申请与注册概况

《商标法》对商标审查和案件审理工作时限的规定,使公众对办理商标各项业务有了一个明确的预期,最大的受益者是企业,但同时也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理配置商标审查资源,构建规范高效的商标注册机制。

1列出从2009年至2013年间全国商标申请与注册情况,从表1中可以看出,全国商标注册每年的申请量呈递增趋势,平均增长速度为23.85%2010年商标局集中力量对积压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处理,当年商标注册量在近五年中达到最高点,而近三年的年商标注册量则呈递减趋势,如图2所示;申请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呈递减趋势,从2009年的99.38%下降到2013年的52.47%

1   2009-2013年全国商标申请与注册统计表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申请量

741763

973460

1273827

1502540

1733361

注册量

737228

1211428

926330

919951

909541

平均申请注册成功率

99.38%

124.44%

72.72%

61.22%

52.47%

有效注册总量

2802021

3927116

4754318

5584788

634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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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9-2013年全国商标注册申请量与注册量示意图

    (二)完善注册体制、满足时效性的建议

一是建立商标注册查询制度。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到商标局的数据库中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检索,看是否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在先商标权利存在。将注册前的查询作为商标注册的必需程序,没有查询或者查询有失误的,该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现行商标法律制度中规定商标查询程序,一方面可以减少商标局前期审查、驳回的工作量,提高其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了解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况,减少商标纠纷,从而更有利于商标专有权人权利的保护。

二是增设商标局派出机构。《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审查时限后,年商标注册申请量不断增长为商标审查机构带来巨大工作压力。目前商标局除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设有办事处,但在全国其他地方未设立分支机构。商标注册审查机构的高度集中不仅使商标局的工作量骤增,而且给商标注册申请人和代理人带来不便。商标局可在上海、广州、杭州、武汉、西安、重庆等经济发达地区和地域辐射范围广的副省级城市设立办事处,办事处仅承担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查工作,办事处所在地省级工商局配备工作人员,由总局商标局外派人员对办事处的工作进行监管。商标异议审查等其他工作由总局商标局负责。

增设派出机构既有利于减轻国家商标局的压力,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同时在商标使用地的省或区域进行商标注册的审查,能够更加清楚的了解实际情况,提高商标注册的效力,减少异议申请、异议复审、争议案件的数量,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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