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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加工假冒“WORKMASTER”服装案

  文章作者:咸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来源:湖北商标网浏览次数:3034字体:字体颜色

 

武汉某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加工假冒“WORKMASTER”服装案

 

咸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

 

一、案件背景

2013年3月20日,我局办案人员接到“WORKMASTER”商标注册人的投诉称:查知有其他公司在咸宁华芳服装厂(化名)内生产的工作服上所使用的商标“WORKMASTERS”,与其注册的“WORKMASTER”几乎相同。经初步调查核实,该批工作服是武汉某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委托咸宁市宏盛贸易有限公司(化名)生产加工的,咸宁市宏盛贸易有限公司又委托咸宁华芳服装厂生产加工。武汉某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系本案当事人,其经营范围包括劳保安全用品、服装鞋帽、机器及零部件等业务,经过初步调查,我局认为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因该违法金额巨大,涉嫌犯罪,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2013年3月27日,我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核实相关情况后认为:武汉某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商标的行为并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我局处理。2013年5月20日,我局办案人员将该案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

经进一步调查证实:“WORKMASTER”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01958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工作服、体操服、童装、鞋、袜、帽、驾驶员服装、腰带。

当事人在明知“WORKMASTER”是他人注册商标且未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2月18日期间,分别以18.35元/件、18.4元/件、27.35元/件、23元/件的价格擅自委托赤壁市凯丽服饰有限公司(化名)、XN市美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化名)、咸宁市宏盛贸易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进行来料加工,生产标注“WORKMASTERS”的连体工作服,共计生产加工69818件,已出口销售39818件,非法经营额共计148.74万元,上述连体工作服的水洗唛、胶标及塑料外包装袋上均标注有“WORKMASTERS”。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我局将本案定性为商标侵权行为。

二、处罚结果

2013年5月31日,我局依法告知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3年6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咸工商处字[2013]109号《XN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签收并将罚款缴付到位。

三、案件评价

从案情上看,本案并无复杂艰难之处,属于较为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而此类案件各个办案机构均办得较多,传统观点普遍认为类似案件简单、易办,我局在近几年办案实践中,确实查办了一批类似的典型案件,同时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本案与以往案件相同,都属于常规性商标侵权案件,但又有明显不同之处,亮点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成效方面取得了双重效果。把简单的案件办出不简单的风格,把常规案件办成不常见的大案,办案人员力争做到这样。办理这个案件时,我们从发案、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处罚决定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到了细致、严谨、规范,绝对经得起推敲与检查。本案的案值为148.74万元,而最终的罚没款是400万元,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与此同时,该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群众普遍认为工商部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活动中有作为,赢得了一致赞赏和好评,因此,也赢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在力量整合方面成功地争取了司法部门的密切配合与支持。这个案件能够顺利查办,得益于我们强化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协作配合,加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得益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鼎力帮助。在发案后,我们将该案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充分利用侦查手段掌握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固定证据,弥补了工商部门调查手段方面的不足,有效地降低了案件的调查成本和难度,缩短了本案的调查时间。在公安机关认定当事人使用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时,公安机关又及时决定将该案移送我局管辖。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我们向XN市人民检察院送达《关于武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咨询函》,请检察院为我局把脉诊断,寻求支持。市检察院在认真审阅案卷后,向我局复函表示:当事人在生产服装中使用“WORKMASTERS”商标与商标注册人注册的“WORKMASTER”商标不完全一样,依据刑法立法精神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同意公安机关认定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意见,建议我局依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正因为与其他部门的顺畅紧密配合,才得以成就本案在办案时效、案件流程及处罚成效、社会影响上的多重出彩。

四、办案体会

在办案思路上,我们确立了接到投诉及时跟踪不拖延、涉嫌犯罪及时移送不违法、收到(公安)复函依法处理不含糊的办案思路。整个过程中,我们的办案体会有三点。

1、能够吃苦是办好本案的前提。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真正做到吃苦耐劳,坚持不懈。接到投诉后,我们经初步调查发现:标注“WORKMASTERS”的连体工作服是咸宁华芳服装厂生产加工的,至于是谁委托咸宁华芳服装厂生产加工,生产加工了多少件,何时出货这些因素我们均无从知晓。由于咸宁华芳服装厂的厂区设在一个非常特殊的单位里,一般人根本进不去,所以我们无法直接进去调查。为了不打草惊蛇,我们与公安机关确定了“放长线钓大鱼”的办案思路,并决定一方面派卧底打入的咸宁华芳服装厂厂区,跟踪了解该批侵权服装的生产加工进度、数量、可能出货的时间及运货货车牌号,并要求卧底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及时用短信的方式通知我们办案人员;另一方面,采取分班蹲守的方法,盯死该批侵权服装,一旦运输侵权服装货车驶出了咸宁华芳服装厂的厂区就由公安机关出面将该批侵权服装连车带货一起予以扣押。与此同时,经过卧底的调查,我们了解到该批服装是由武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加工的,于是,我们又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安排办案人员到武汉去调查当事人在银行开户的账号,掌握其资金情况。由于咸宁华芳服装厂规定员工不能在厂区里用手机,再之事后我们所了解到的XN华芳服装厂受托生产加工标注“WORKMASTERS”的连体工作服的数量又增加了5000件(把本应由嘉鱼一家公司生产加工的5000件临时调剂到有咸宁华芳服装厂生产加工)这一情况,均增加了侦察案情和围堵该批侵权服装载货货车的难度。但是,我们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硬是凭着一股子执著的精神,在连续蹲守了6天6夜后,终于在批侵权服装运出咸宁华芳服装厂,并在运往武汉途中的加油站内由公安机关将批侵权服装予以“人赃具获”。

2、及时采取措施是办好本案的关键。公安机关采取扣押措施后,我们又于扣押的第二天及时委托公安机关迅速赶赴武汉将当事人往来账户予以冻结。这些措施对当事人也起到了震慑作用,也为我们和公安机关的下一步调查取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利于我们扩大办案成果,对于促进处罚到位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3、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企业自觉守法是办好本案的最终落脚点。在办理该案件中,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一开始觉得自己的公司是受外国公司的委托才生产加工该服装的,并且,该服装加工后并没有在国内销售,而是全部销往国外,认为自己的公司没有违法,拒绝配合调查。我们向李某耐心地宣传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大量的事实面前,李某终于认识到其公司的行为违法,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从而转变了态度,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该案的过程中,我们做到了尽可能多地给予当事人点滴人文关怀,鼓励并指导李某为自己的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创自己的品牌,争创名牌。我们用实际行动向当事人宣传了法律法规,又让当事人感到了温暖,使当事人认识到我们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在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而不是单纯为了罚款。

近几年来,咸宁市工商局经检系统不断强化办案队伍素质的提高,在如何办理大案方面摸索出了一些经验。我们的口号是“要做一个跳起来摘桃子的人”,坚决摒弃伸手摘桃子的人:伸手摘桃子的人,只能摘一个;踮起脚来摘桃子的人,目标不够高,步子不够快,思想不够解放,不进则退,慢进也是退,有随时被淘汰的危险;跳起来摘桃子的人,也是摘桃子最多的人,可看到更多风光,需要非凡的勇气,但需要付出更多的汗水。我们强调“高定目标、负重起跑”不允许等、要、靠、这些观点提高了办案队伍的认识,使队伍适应实现工商部门跨越式发展的要求。我们还将辩证法中矛盾的观点运用到办案实践中,善于借助矛盾,灵活变通,抓住主要矛盾的原理,从中转换矛盾,没有矛盾,可能还要制造一些矛盾,利用矛盾,解决矛盾。我们还用道义的观点来指导办案,道是真理,义是仁义,是情义,法是情理融合,对当事人用人文关怀,工作可能迎刃而解,又不激化矛盾。我们还用经营的观点来把案子做大,注重案中的线索和价值,案中串案,扩大战果。

 

 

公平分局点评:此案为湖北省工商系统2013年度“十佳案件”。在涉案金额比较大的情况下,较好地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取得公安机关的支持,保证了案件的顺利查处,同时为了规避执法风险,也请检察机关介入把脉,值得借鉴。本案对涉案侵权商品的处理应有所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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